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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3-09-15    作者:     来源:    

为倡导良好的学风,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格研究生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学术道德


  第一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国家大政方针,努力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二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科研规律,致力于创造对科学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的原创性学术成果。
  第三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学风严谨,材料真实,数据可靠。
  第四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诚实守信,甘于奉献。
  第五条 学术研究要具备学术良知,客观公正地对待他人劳动成果。
  第六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伦理准则。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研究生应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在作业、征文和实践作品中严禁作弊和抄袭。
  第八条 在学术研究与活动中,要规范地设计实验和调查过程,保证实验数据、调查资料、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重复性。
  第九条 在学术研究中获得的全部实验结果和调查资料等,必须如实报告,妥善保存备查,离校时按要求转交导师或实验室,不得隐匿。
  第十条 论文写作(含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不得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能仅笼统致谢,且引文不能构成个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和实质内容。从他人学术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亦须作出说明并正确地列出参考文献。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如理论、原理、观点、方法、技术、数据、图表、程序等,必须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应经过而未经过同行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凡署名“山东大学”或本人导师(不论署名位次)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由导师签字同意并留存备查。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成果,应把“山东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标注为“山东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十四条 合作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正式发表时要经所有署名人认可。
  第十五条 严禁一稿多投或改头换面把没有实质区别的研究内容作为多个成果发表。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山东大学学位论文规范》。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中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不正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第三章 失范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违反学术规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等。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分:
  (一)将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二)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三)大段抄袭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的内容与文字;
  (四)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要论点和观点;
  (五)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将科研成果私自出让;
  (六)伪造、篡改实验结果和数据得出虚假成果;
  (七)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
  (八)伪造、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录用通知和文章清样;
  (九)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
  (十)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导师不知情情况下发表署名导师的文章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三)冒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和成果且造成不良影响;
  (四)相同论文在不同的学术期刊先后发表(一稿多投),且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发表成果标注“山东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且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三)在没有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四)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申请时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以不当形式和不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五)在应独立完成的作业中抄袭。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毕业并获得学位者,如查实其发表的文章或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行为,将视情节决定是否撤销其已获学位。学位被撤销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山东大学的成果或将其变为非山东大学的成果  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当年度德育考核为不及格;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奖励的评定,已经评定的各类奖励予以追回,并取消荣誉称号;减发或停发“助研”奖学金。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式立项调查。举报必须有事实依据,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责成有关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成立3人以上的调查小组进行落实,负责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本规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报告需由调查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可咨询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第二十八条 调查小组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或到会说明情况,并将初步处理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初步意见及本规范的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委会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纪律,亦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纪律,且举报、投诉系恶意所为,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投诉人相应的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被撤销学位者)申诉复议,经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三十三条 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在受理举报、投诉及调查认定过程中,研究生院及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攻读(申请)学位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