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大 学 文 件
山大学字〔2014〕25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4年第一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4年7月1日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加强我校研究生干部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干部的责任心和积极性,鼓励研究生干部学习先进、争当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干部包括校级研究生组织干部、研究生团工委干部、学校及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干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班级及党团组织干部等。校级研究生组织包括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区党支部、研究生学志及校级研究生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按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总人数4%的比例进行评选,校级研究生组织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单列。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综合衡量、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评 选
第五条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主动开展工作,热心为师生服务,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及文体活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创新,科研实践能力突出,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四)参评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优”。
(五)按时缴纳参评学年全部学费及住宿费。
(六)担任研究生干部一个学期(含)以上。
第六条 研究生干部在学期间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报学校批准后,可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第七条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
第八条 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程序: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开展,应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基础上,召开由分管领导、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参加的民主评议会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校级研究生组织中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需结合民主评议与组织审核,产生推荐人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并公布。
第九条 院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产生并进行表彰。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条 学校对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表彰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颁发荣誉证书并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从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第十二条 在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自获得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起一年内如有违纪行为,视情节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获奖证书及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废止。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