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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手册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     来源:    

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大研字〔201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及申请者为获得学位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主要包括:

1.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2.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

3.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本科生、研究生被认定存在上述作假行为,还要根据学籍和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和违纪处理。若为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次及以上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同时,学校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给予其解除聘任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培养单位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培养单位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组织主管部门。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本科生院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网络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人员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主管部门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例较高;

(二)论文评阅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三)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四)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被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

主管部门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应书面通知相应培养单位。

相关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利益相关人员要进行回避。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举报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在正式做出处理建议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接到主管部门调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相应主管部门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及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等处理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由培养单位负责送交当事人本人,为在职人员的,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处理结束30天内,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三条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停止研究生招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为倡导良好的学风,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格研究生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学术道德

第一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国家大政方针,努力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二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科研规律,致力于创造对科学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的原创性学术成果。

第三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学风严谨,材料真实,数据可靠。

第四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诚实守信,甘于奉献。

第五条 学术研究要具备学术良知,客观公正地对待他人劳动成果。

第六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伦理准则。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研究生应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在作业、征文和实践作品中严禁作弊和抄袭。

第八条 在学术研究与活动中,要规范地设计实验和调查过程,保证实验数据、调查资料、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重复性。

第九条 在学术研究中获得的全部实验结果和调查资料等,必须如实报告,妥善保存备查,离校时按要求转交导师或实验室,不得隐匿。

第十条 论文写作(含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不得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能仅笼统致谢,且引文不能构成个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和实质内容。从他人学术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亦须作出说明并正确地列出参考文献。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如理论、原理、观点、方法、技术、数据、图表、程序等,必须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应经过而未经过同行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凡署名“山东大学”或本人导师(不论署名位次)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由导师签字同意并留存备查。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成果,应把“山东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标注为“山东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十四条 合作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正式发表时要经所有署名人认可。

第十五条 严禁一稿多投或改头换面把没有实质区别的研究内容作为多个成果发表。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山东大学学位论文规范》。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中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不正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第三章 失范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违反学术规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等。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分:

(一)将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二)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三)大段抄袭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的内容与文字;

(四)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要论点和观点;

(五)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将科研成果私自出让;

(六)伪造、篡改实验结果和数据得出虚假成果;

(七)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

(八)伪造、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录用通知和文章清样;

(九)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

(十)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导师不知情情况下发表署名导师的文章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三)冒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和成果且造成不良影响;

(四)相同论文在不同的学术期刊先后发表(一稿多投),且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发表成果标注“山东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且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三)在没有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四)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申请时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以不当形式和不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五)在应独立完成的作业中抄袭。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毕业并获得学位者,如查实其发表的文章或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行为,将视情节决定是否撤销其已获学位。学位被撤销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山东大学的成果或将其变为非山东大学的成果 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当年度德育考核为不及格;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奖励的评定,已经评定的各类奖励予以追回,并取消荣誉称号;减发或停发“助研”奖学金。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式立项调查。举报必须有事实依据,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责成有关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成立3人以上的调查小组进行落实,负责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本规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报告需由调查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可咨询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第二十八条 调查小组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或到会说明情况,并将初步处理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初步意见及本规范的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委会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纪律,亦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纪律,且举报、投诉系恶意所为,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投诉人相应的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被撤销学位者)申诉复议,经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三十三条 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在受理举报、投诉及调查认定过程中,研究生院及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攻读(申请)学位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校决定借助“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为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论文检测组织及实施

第一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对检测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学位办公室在系统中设置子帐号,分配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使用,并负责查阅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检查管理子帐号使用情况。

第二条 各分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及检测结果的处理认定。

各分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须对用户名、密码严格保密,防止帐号被盗用。严禁使用系统对本分会外的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如因此发生纠纷或影响到本分会的检测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检测范围。凡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检测,检测工作须于正式答辩前完成。

保密论文可不进行检测。若进行检测,须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签署同意检测意见,由其所在分会备案后进行检测。

第四条 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培养单位应保证提交检测的论文是最终归档的定稿论文。论文须在规定时间提交,延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拟申请答辩人数分配检测篇数。每篇学位论文原则上只检测一次。各分会须对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

第六条 被检测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要求

(一)论文电子版可为txt,doc,docx,caj,pdf,kdh,nh,rtf,eml格式;

(二)论文字数应为1.5—15万字之间;

(三)为提高检测速度,请将论文的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致谢等部分删除。

第七条 为便于检查和统计,上传检测论文按下列要求命名:

“申请学位类别码-申请人类别码-学号-作者姓名-论文题目”

其中:

申请学位类别码:申请博士学位为11,申请硕士学位为22;

申请人类别码:全日制研究生(名单由培养办公室审核通过)为33,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名单有在职教育中心审核通过)为44;

论文题目:超过24个汉字的取前24个汉字。

申请二次复检的检测论文按下列要求命名:

“申请学位类别码-申请人类别码-学号-首次检测百分比-作者姓名-论文题目”。

第二章 检测结果处理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八条 系统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仅作为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必须由分会指定的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对论文进行人工鉴定,并由专家组给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九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 “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小于15%(不含15%),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鉴定。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正常送审或答辩。

(二)“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在15%与30%之间(含15%,30%)的,须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填写《山东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进行送审或答辩;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方可再提出答辩申请。

(三)“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大于30%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方可再提出答辩申请。同时,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为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章 其它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分会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意见。培养单位根据复核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提交检测、评阅、答辩和上交图书馆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