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官方网站

文件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1    作者:     来源:    

山东大学文


山大研字〔20223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评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 大 学  

2022年1月10日


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意识,完善质量保证监督机制,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国际研究生、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及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阅,是指聘请同行专家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匿名评阅是指对评阅专家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隐去评阅专家姓名的评阅方式。

第四条 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的人员应当符合培养方案中关于申请学位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其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且经导师审定并同意送评。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须符合学校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的格式标准要求。

第五条 未经评阅或评阅未通过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评阅规则

   第六条 所有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和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进行匿名评阅。其他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匿名评阅。

第七条 学校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委托匿名评阅的单位,其相应学科水平应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水平。同一申请人的匿名评阅论文,应委托不同的培养单位进行评阅。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为硕士生导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其中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兼顾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领域优秀行业专家。

第九条 导师可提出不超过2个匿名评阅需回避的专家或单位,经所在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匿名评阅时回避所提出的专家或单位。

第三章  评阅组织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位办公室统筹组织安排,与各分委员会共同实施。各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匿名评阅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学校组织实施。全日制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3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职申请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送5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抽取硕士学位论文,送3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各分委员会组织未被抽取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工作,送3位专家匿名评阅。

第十三条 各分委员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答辩申请人员情况,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确定抽评人员名单,按要求审核上报匿名评阅材料。分委员会组织的评阅工作由分委员会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论文匿名评阅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天,未按要求提交材料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五条 评阅意见返回后,由学校和分委员会安排专人做好保密处理,登记备案后将评阅结果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供申请人及导师查看。

第十六条 各分委员会及时下载电子评阅书,打印后加盖公章,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归入其学位档案。由学校送审的论文评阅书,加盖学位办公章;各分委员会送审的论文评阅书,加盖分委员会公章。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抽检情况及论文评阅质量,增加学位授予质量较差的单位、学科、导师、学生类型的抽评比例和匿名评阅份数,不定期选取部分导师、学科的全部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八条 对于涉密的学位论文,按学校涉密论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由分委员会委托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

第四章  评阅意见及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对论文详细的学术评语和评阅结论,其中评阅结论分为“对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和“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两部分。

(一)对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包括: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包括:

1.同意进行答辩;

2.同意略作修改后进行答辩(简称“略作修改”);

3.须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延期答辩(简称“较大修改”);

4.不同意进行答辩。

第二十条 评阅意见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较大修改”或“不同意进行答辩”,属于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

第二十一条 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全部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没有异议且至少1份总体评价为“良好”或“优秀”,可以按正常程序组织答辩。要求“略作修改”的,论文作者应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组织答辩。

(二)全部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没有异议,但总体评价均为“合格”的,申请人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提交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和所在分委员会审核,认为达到修改要求后,方可组织答辩。评阅意见、修改情况和鉴定意见在答辩时进行汇报,相关材料随论文评阅书存入学位档案。

(三)一位评阅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

1.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答辩意见仅要求进行“较大修改”的。论文作者认可专家的修改意见,可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修改完成后,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确认,报所在分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原评阅组织单位重新评阅一份。评阅时向专家提供原评阅意见及修改说明书。

重新评阅后,专家对论文无异议的,可组织答辩,原评阅书、修改说明和新评阅书一并存学位档案。仍有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2.总体评价为“不合格 ”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四)两位及以上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仅需“较大修改”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总体评价为“不合格 ”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五)两次申请没有完成授位进程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的,申请人须经导师对学位论文审查同意,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组织不少于3位专家(申请博士学位的,须为博士生导师)对是否达到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匿名评阅。评阅无异议的,可组织答辩。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和由学校组织匿名评阅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因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致使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的,下次申请答辩时,由学位办公室组织匿名评阅。

由分委员会组织匿名评阅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因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致使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的,下次申请答辩时,由分委员会组织匿名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统计、公布匿名评阅结果。统计结果将作为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和培养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质量较差或多次评阅不通过的,按照导师岗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

培养单位论文评阅结果整体较差,学校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对相关学位点做出减少招生计划或限期整改等处理,整改后仍无法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取消其相应层次(类别)的学位授权。

第五章 申诉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1位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且本次所有总体评价结论中至少包含1个“优秀”或者2个“良好”,论文作者或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2位及以上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的,不受理其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的程序:

(一)满足申诉条件的论文作者或导师,可在收到评阅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有详细明确的理由。论文作者提出申诉的,导师应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分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3-5名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至少有1位是所在分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专家组要对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诉给出明确意见。

(三)分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申诉的处理

(一)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须在不修改学位论文的情况下,由原送审单位组织评阅。仅须“较大修改”的送1份评阅;总体评价“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送2份评阅。

(二)重新评阅后,专家对论文无异议的,由分委员会组织答辩,申诉书与增评匿名评阅书一并存档。仍有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三)符合申诉条件的学位论文,在申诉过程中,各分委员会可组织进行答辩;如申诉未通过,答辩无效。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培养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学位论文评阅细则。培养单位应将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做好培养质量过程管控,不得把论文评阅作为学位授予质量控制的唯一关口。学校鼓励培养质量高的培养单位积极探索学位论文多元评价模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论文评阅质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山大研字〔2016〕19号)和《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山大研字〔2016〕2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110日印发